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破产财产变价后,可以用来清偿工程款。如果债权人有异议的,那也可以不变价破产财产变价后的金额。要是可以全部偿还更好,如果不能全部偿还,那有多少可以偿还多少。
一、破产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破产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或资料。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
审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审查一般破产要件,即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申请人有无诉讼能力、申请权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资格,法院有无管辖权,破产申请提出时有无破产障碍等。二是审查破产界限存在与否,申请人所述情况是否属实等。
(二)和解与重整
在破产法上,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发生破产原因时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表决通过,再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以避免被宣告破产的法律程序。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资产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受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裁定和宣布债务人破产的一项程序。企业被宣告破产,破产清算程序即行开始,并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法院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破产债权人所拥有的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
(四)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破产宣告后,清算组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了解破产企业债务的活动与程序。
破产财产变卖就遵循以下原则:
(1)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2)破产财产属于限制流转物的,由加家指定的部门收购;
(3)变卖应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
清算组在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提出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能清偿第二顺序,依法类推。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破产终结
破产终结是指破产企业无破产可分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清算组提请法院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二、公司申请破产员工赔偿大概需要多久
1、企业申请破产后,什么时候对员工进行赔偿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依据破产管理人提供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规定的时间进行补偿。
2、《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1.申请的前提条件不同。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主体不同。就破产清算来看,除债权人、债务人外,在企业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对于破产重整,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同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另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存在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申请的时间不同。关于破产重整,企业法人只要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而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可采取的措施不同。破产重整企业可以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而破产清算情形下,管理人只能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可采取的措施较少。
5.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期间,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法律明确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使用,除非担保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且足以危害担保权利人权利的,担保权人才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