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5)
(三)不得寄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贵重物品。
第二十八条 经营机动车维修业的,应当如实登记下列内容:
(一)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者姓名、送修人姓名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当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承修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项目的,应当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登记审批凭证。
第二十九条 经营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顾客的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如实登记;
(二)不得加工、置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金银首饰。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依法建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施行治安管理与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佩戴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治安检查专用标志。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严格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填写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行业场所日常治安检查记录簿》,由人民警察和被检查方在记录簿上签字备查。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实施管理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辖区内实施检查,依法办理治安案件;
(二)对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带离现场;
(三)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具单据,并按法定的程序对物品进行处理;
(四)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了解、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基本情况;落实监督检查措施,避免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个别抽查等不同形式,避免影响公共场所、特种行业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不得参与、变相参与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或者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