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有: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补偿程序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如下:
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2.拟定证收方案。
3.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4.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5.对征收决定进行公告。
补偿程序如下:
1.选定补偿方式。
2.确定补偿数额。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4.对补偿决定进行公告。
5.实施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国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
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因此,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主要是:一是公平补偿,二是决策民主,三是程序正当,四是结果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是什么样的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有:
1、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并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项目业主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文件到市住建局启动征收程序。
2、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村共同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建设、规划、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工商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权属、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3、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将摸底、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其单位初拟征收补偿方案、测算所需要的征收补偿费用和产权调换房屋,报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4、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村共同将市政府研定后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意见(期限30日)。镇(街)将征求意见情况书面反馈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5、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村共同将市政府研定后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收实施单位或镇(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市政府研定。在征收补偿费用到位后,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
6、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订立补偿协议并搬迁。征收实施单位将征收补偿协议等资料报房屋征收部门建档,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没有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