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合同的主要特点有:
1、纪律合同主体的限制;
2、纪律合同的目标具有特定性;
3、纪律合同中的纪律合同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4、纪律合同中的纪律合同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是承诺、双重事务、有偿和不必要的合同。
行纪合同只能由双方的意思一致成立,不需要一方义务的实际履行或特殊形式,因此是承诺和不必要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