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一)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须具违法性。
(二)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三)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四)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一、网络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的违法性
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了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
根据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可将其分为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前者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侵犯公民网络隐私的规定而实施了该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例如,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不当窥视、泄漏、干涉他人的隐私,否则即构成作为的侵权行为。后者表现为法律要求人们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应当实施某种行为而负有此项义务的人却未实施,例如,法律规定,个人数据信息的收集使用者有保证所收集使用的信息,准确无误的义务,如果行为人对自己应负的义务未能履行或未能合理履行,则构成不作为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
对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财产损失,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指受害人可的利益的减少.例如,网站将用户的信用卡帐号透露给第三人,导致用户信用卡上金额被洗劫一空,给用户造成的这一巨额损失,即侵犯用户网络隐私权导致的直接损害,又如电子邮箱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的便利条件,私自拆封、泄露、篡改他人邮件通信内容,使用户失去了与收信人签订合约的良机,从而无法实现预期的合约利益,因而是一种网络隐私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害。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原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与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不同,对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来说,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
二、偷放监听器是什么罪
偷放窃听器的犯罪包括:
1、如果监听到的是个人隐私的,就会构成侵犯他人隐私罪:
2、如果窃听器窃取的是国家秘密的,就可能会构成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罪;
3、除了公安、检查机关,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都没有权利使用窃听器搜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住所,以寻找犯罪的证据。
一、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侵犯隐私权应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过错,构成侵权责任;
2、违法行为的存在。侵犯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而受到法律的否定和评价,使其具有违法性质;
3、损害结果和损害是侵权的结果;
4、有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
二、侵犯他人隐私罪量刑包括:
1、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特殊规定的或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2、但一般而言,侵犯他人隐私权属于侵权行为,行为人须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