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对执行终止异议有异议怎么办
1、如果对执行终结异议书有异议的话,当事人或案外人可以向执行机构提出异议申请。法院会依法受理,然后进行初步审查。如果是符合条件的情况,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交由执行机构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除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因强制执行而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执行案件立案时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强制执行。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异议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不能涉及该执行行为的依据。针对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之外的强制措施提出的异议不应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执行终结异议不服如何处理注意事项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提出异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异议人的主体范围限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向执行法院提出;
3、应注意异议、复议期限。
(1)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2)对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