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一、破产清算欠款纠纷再审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4)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应当对申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二、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多久开始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应该要在立案当天开始的六个月内执行。如果基层法院不执行的,半年后也可以申请提级执行。上一等级的人民法院在经过审查,可以责令原来的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判决,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由其他的人民法院执行。如果有特殊的情况必须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该要报请本院的院长或者副院长批准。
三、的开庭后必须要合议庭吗
开庭后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如果合议庭的成员意见不一致,应当开展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实记录在案,少数人的意见也如实记录,而不是由审判长或者哪一个人说了算。经过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院长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