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68会发立案短信吗
12368会发立案短信。以上海为例,“12368”是可为当事人提供诉讼综合服务的短信平台。诉讼参与人立案时、具答辩状时、开庭后填写格式合意书(包括送达地址、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等并同意电子方式送达)签名后,可通过手机接收出庭通知书、送达回证、受理通知书、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诉讼参与人也可以很方便地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回复,案件承办法官可通过本系统查看当事人回复的短信。上海法院短信平台采用了国家通信管理局批准的特殊公益号—12368,并在移动、联通、电信三家运营商都开通了12368短信通业务,确保诉讼参与人正确识别收到的短信是否真实可靠,同时在短信末尾附有发送人所属法院及姓名,让诉讼参与人知道短信来源。短信平台将常用的诉讼送达或通知事项制成了标准化的样式模板,送达文书的样式固定统一,文书自动生成,并附有自检功能,确保送达文书的准确性。通过短信送达的方式,不管诉讼参与人在哪里,只要其手机开机即可收到送达通知。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2、12368短信收到法院立案通知是真的吗
12368发的开庭通知短信一般不是真的。因为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只会给寄传票的方式。但是特殊情形,比如说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若法官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当事人,可以拨打通知的法院的电话或者亲自到法院询问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在案件受理立案后会送达书面的传票,传票上载明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如果其他方式通知开庭,可以到通知法院去询问,并领取传票,是真是假必须以法院的传票为准。
3、12368会发立案短信吗
答:“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法院会在立案后通过12368发送立案短信告知当事人,同时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法院传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收到12368法院立案提醒真假
法律分析:被立案通告了的人不会收到私人手机发的立案通告短信。
立案后,法院会书面通知双方,告知已立案,并将原告起诉书发给被告,让被告应诉,并通知开庭时间,以便双方出庭。注意,这种通知,是用书面,而不是口头、电话、派人传话等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5、12368会发立案短信吗
不会,送达立案等法律文书是法院的义务,通常而言,法院立案后会先打电话要求当事人去法院领取。如当事人不领取的,法院会采取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如果遇到此类情况,无法核实信息真假,可直接拨打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12368或到法院向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希望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注意甄别此类似信息,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