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需要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2、优惠政策二选一。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4、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外还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6、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7、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不需提供);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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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