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行政机关的权力是很大的,为了防止其滥用权利,设有行政监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什么呢?有哪些权力呢?
行政监察机关拥有监察、调察权和建议权、处分权。
前者是指根据检查计划,定其或者不定期地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或者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对被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被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者是指监察机关对检查确认的事实和问题有权分别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按照职责权限,对某些不能有监察机关直接处理的事项,由监察机关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作为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当然应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是公安机关内容监督的又一重要方式,这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职责的特殊性决定的。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3条,《公安机关监督条例》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3条: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