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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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非法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提取的证据,又可称为“瑕疵证据”。“非法证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三种:(1)形式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如举报犯罪的匿名信,因不明证人身份,只能作为破案线索,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2)主体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如私人侦探通过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3)程序或手段非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非法搜查、侦查陷阱等方式取得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第三种。

如何对待非法证据,世界各国的法律界有不同的观点,世界各国在立法上或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1)真实肯定说。凡是经查证属实的非法证据,都可以采纳。

(2)一律排除说。凡是非法证据,一律排除,不得采纳。

(3)排除加例外说。非法证据一般都要排除,但法律规定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可以采纳,如严重刑事案件中的例外、善意违法的例外、危害不大的例外等。

(4)线索转化说。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但是可以用作证据线索,经合法程序或手段转化之后,可以采纳。

(5)区别对待说。非法取得的证据要区别对待,既不要一概肯定,也不要一律否定。具体来说,又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不同种类的证据要区别对待,例如,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必须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必排除;第二,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要区别对待,例如,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轻微违反程序规定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三,不同情况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例如,一般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严重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四,证据与行为人要区别对待,例如,违法收集的物证可以采纳,但是违法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要受到处罚。总之,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合法性标准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排除非法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采纳标准的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

在美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该宪法性的原则规定可分为五项独立的规则:

⑴不得强迫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证,即回答法庭的询问,如果他自愿放弃这个权利,则可以作证,即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问;

⑵在刑事、民事或立法听证的案件中,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

⑶警察及其他政府机构不得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或以不合法的、超出权力的允许以获得自白或陈述;

⑷进行询问的警察、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询问之前必须遵守米兰达规则,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和得到律师的帮助;

⑸违反这些规则所取得的自白或陈述将被排除,不得用作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违法行为所作的完整的陈述,须具备下列因素:

⑴供述必须是完整的承认犯罪;

⑵供述必须承认犯罪和其中的重要构成;

⑶供述必须能证明犯罪本身而不需要再进行推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从警察的角度讲,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中得到供述对及时侦破案件和对被告人定罪是十分有利的,但这样往往可能使警察有意无意的滥用职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如限制警察的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其中最常用的方式就是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等。

非法取得供述的方式包括强迫和引诱等。任何用强迫、引诱、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威逼,答应给予免于或从轻处罚的允许等欺骗手法得到的供述,都不能作为证据采纳,而必须在审判时加以排除。

言词证据还包括承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可能用作反对他自己的证据,分为陈述和行为。与供述不同的是,陈述可以是对犯罪事实的某个片段的认可。由于承认可能是以行为或下意识表示的,所以承认不像供述那样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可以不受“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限制,从而承认被排除的可能性比较小。

非法证据的特征

从非法证据的概念来看,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非法证据产生于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非法证据之所以“非法”,是因为其取得违法,故只有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才能产生。在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是非法证据最为集中的阶段。实践中,大量的非法证据来源于侦查阶段。因此,非法证据主要是指侦查阶段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如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书证、物证等。

第二,非法证据仅指收集证据的程序或方法非法,并不涉及证据的真实性问题。绝大多数情况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的证据都是真实可靠的,之所以排除并不是因为它们不真实,而是因为它们的取得违法,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例如,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方式获得的被告人供述,不仅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违背了国际公约中有关禁止酷刑的规定。采用这样的证据极易导致冤假错案,影响司法公正。

第三,非法证据的收集主体特指负有证据收集职责的侦查人员。侦查的任务就是调查取证,以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了追诉犯罪的需要,侦查人员须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即使是非法证据,其收集的主体也是侦查人员。只有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对于私人收集的证据即使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适用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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