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就可以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最终是否能够罢免,必须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根据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经与会业主的投票权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同时,还要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只有通过这一系列的程序,罢免业主委员会或主任的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
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也可以采用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但也要求参加的业主达到50以上如果同意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数量达到参加征询的业主半数以上,则罢免成功。业主大会应该公布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并向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