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刑事案件的时候,是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忙,进行相应的辩护,那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什么意思?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什么意思
(一)“全覆盖试点办法”扩大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围,因此称为“全覆盖”,其推出的初衷是“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显然,这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加强人权保障”,也即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全覆盖试点办法”设置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1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除此之外,“全覆盖试点办法”提出了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并明确提出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且及时足额支付。“全覆盖试点办法”还对律师的辩护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包括“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二)“全覆盖试点办法”再次强调了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有获得依法辩护的要求。依法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全覆盖试点办法”的出台不仅在有助于提升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上进行了细化,在被告人获得辩护的程序上也进行了明确,这样有助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落地,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切实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全覆盖试点办法”的出台促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行。该项改革要求查明事实在法庭,裁判在法庭,而我国大多数被告人不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是不了解《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的刑事诉讼权利和规定。在现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参与率不足的情况下,“全覆盖试点办法”有助于提升被告人在法庭上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也有助于法官“兼听则明”作出最大程度的符合客观真实的裁决。
(三)“全覆盖试点办法”不但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各自的分工和职责,更是对提升律师队伍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知道,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目前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已经基本实现了专业化,而由于法律服务业的特殊性,加上律师业务范围等因素,律师业还没有完全形成自己的业务专长分工,有些律师从事的业务跨多个领域,而刑事辩护因关涉当事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与其他业务相比较,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均有着更高的要求。执业风险大,执业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是导致一些年轻律师视刑事辩护为畏途。“全覆盖”恰恰给年轻律师提供了参与刑事辩护的途径,为整体提升律师刑事辩护业务水平提供了切实途径。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全覆盖试点办法”对律师专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有效实现该制度的初衷,应该尽快设置相应的配套措施。我们行业要尽快落实的配套措施是:首先,我们不能把刑事辩护视为年轻律师“试手”的途径,应该在确定标准的前提下设立刑事辩护律师库,由法律援助机构随机选取,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其次,我们要给入库的律师提供刑辩的专业培训,以切实提升业务水平。最后,我们应该设立准入和退出标准,加快健全与法院、检察院联络沟通制度,对参与“全覆盖试点办法”的出庭辩护律师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达到设定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为实现“全覆盖试点办法”的目标设立一个动态的刑事辩护律师库。
“全覆盖试点办法”的重要意义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对律师行业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律师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把“全覆盖试点办法”工作做好,提升刑事辩护律师在专业化队伍的建设,强化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都是会有辩护律师的,辩护律师不但可以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还可以让嫌疑人的判刑,降到最低处,辩护律师最伟大的地方是防止,嫌疑人被污蔑有冤情,辩护全覆盖,让每个案件和每个人都不会受冤。
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
(一)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办理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除上述侦查阶段的工作之外,还可以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审判阶段:除上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之外,还可以复制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包括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材料。出席法庭审理,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三、刑事案件指派律师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情形有四种: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以上四种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指派律师辩护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是否应当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分为两种情形。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