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诉讼的审判分为以下过程:
1、起草离婚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等法律文件;
2、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财产保全申请、证人出庭申请等法律文件,身份证、结婚证、财产证、财产清单等相关证据;
3、法院审查提交的起诉状等有关证据,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不受理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4、立案后,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并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5、法院将起诉书和传票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15日内书面答辩;
6、法院开庭审理。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双方应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到场。开庭时,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质证辩论;
7、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成功的调解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