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等分割。但是,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处理也可以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的共同财产分别管理和使用,分割时归管理和使用者所有;差异较大的差额由多个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消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按习俗支付的彩礼,或者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别人合伙经营的,入伙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分割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当赔偿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的价值;
5、离婚时,夫妻共同经营的无收入养殖、种植等。应考虑到有利于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发展,合理分割或折价;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和原拆除,离婚时产权没有变更。增殖部分属于对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赔偿给对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对方因索要财产而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很难确定获得财产的性质是要求还是赠与,可以按赠与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