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律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4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6日
      法释〔202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4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4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第五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收购”“运输”“出售”,是指以食用为目的,实施前款规定的相应行为。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负有野生动物保护和进出口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查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
      (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
      (二)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
      (三)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二次以上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第十四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方法确定:
      (一)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二)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第十六条 根据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于涉案动物的种属类别、是否系人工繁育,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解释第十六条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第十八条 餐饮公司、渔业公司等单位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九条 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4年4月9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声明:文章内容系晖律网认证专家律师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个人办案经验,并经专家审核校验后发布;若有部分内容因时效性等原因导致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解读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依据现今国民经济状况对盗窃罪的起刑、加重标准的数额重新作出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上调,并对首次盗窃者和被盗窃者的类型进行了...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什么办理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谓互相制约,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是2020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是2020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

律师分析: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律师分析: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标准?

法律解析: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标准?

律师解答: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nbs...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主要内容有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的解释...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的解释...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转移财产、逃避或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政府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者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