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二审终审不服是抗诉可以申请申诉、也即申请再审,但是并没有提出抗诉请求的资格。这是由于只有是法院发现行政终审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才可以依法抗诉。对于一般的行政相对人,在确定自己的情形满足条件的情形下,可以提出申诉。
行政二审终审不服可以依法定事由向法院申请再审,即申诉,但是否再审,有法院决定抗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原审判决的监督而提起的再审,法院必须接受。
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行政二审终审不服可以提出申诉请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即使是对于二审终审不服,也是不能提出抗诉请求的,最多可以提出申诉请求。且在提出请求的时候,需要拿出证明自己满足申诉条件的材料。否则由于行政案件实行二审终审支付,提出的申诉请求也极有可能并不会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