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私募基金购买门槛规避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