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管理人应该配合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根据已查清的债权人,管理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并附《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材料及表格,以便债权人规范合法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律师代理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条 管理人应该配合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根据已查清的债权人,管理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并附《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材料及表格,以便债权人规范合法申报债权。
第三条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与法院沟通并确定合理的债权申报期限,尽量与债权审查时间相适应。同时向法院提供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配合法院在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四条 债权人应当在管理人发出的《债权申报通知书》或法院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