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法院的判决标准是:
1、申请人的探望权通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来实现。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涉及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等;
2、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和思想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探望义务,使被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主要途径;
3、幼儿园或居住地居委会协助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实施探望权,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
4、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
5、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对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终止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