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工作职责
一、做好立案工作。依法对本庭辖区的各类民事案件进行审查立案,并将决定立案案件的当事人姓名、单位、案由、简要案情进行登记,报本院告诉立案庭对案件进行统一编号;
二、做好审判工作。依法审理本庭辖区内的第一审婚姻家庭、继承、宅基、相邻关系、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雇员损害赔偿、合伙内部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买卖、金融借款、承揽、租赁、借用、赠与、委托、担保、饮食服务等合同纠纷案件。
从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于审判案件出发,采取驻庭办案与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办理案件,应当分别轻重缓急,急案先办,防止矛盾激化。
三、做好执行工作。依法执行本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调解书;
四、对本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严格执行程序法、实体法和上级法院、本院的相关规定,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操作规范,不断提高立案工作、审判工作、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推进本庭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六、做好诉讼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服务;
七、加强对民事、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学习,坚持集体研讨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不断提高本部门队伍的司法能力;
八、加强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新经验,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举措,推动本庭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坚持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办案效果,力求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做好本庭所承办案件统计和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十一、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服判、息诉、罢访工作;
十二、指导辖区村民调解组织的工作;
十三、履行本部门的其他工作职责。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 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法庭下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 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 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 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 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 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 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