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环境法 :我国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环境法的特征:1.环境法是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2.是社会法。3.是综合部门法
4.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3.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优先原则:环境保护过程中应当将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环境利益。2.预防为主原则: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将对环境污染和控制维持在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的,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限度内,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疗原则。3.综合治理原则。4.公众参与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环境民主原则,依靠公众的广泛参与,环境法通过各种法定形式和途径确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保护中的资格,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障他们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5.损害担责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