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做好政务中心(市民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工作的通知》、《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和《桂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强化疫情防控十项措施的通告》要求,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有效防范疫情传播扩散、交叉感染和蔓延,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暂停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能力鉴定、项目确认及因病非因工鉴定的窗口现场申请受理和现场鉴定工作,恢复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已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办结时限相应顺延。原定于2020年2月20日—2月29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工伤认定申请可通过线上申报(发送信息至工伤科邮箱)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备案,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可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咨询。电话:0773-2812660,2812551邮箱:928670532@qq.com。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