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没有履行如何办
人民调解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自始至终没有国家权力强制性,这就意味着人民调解不存在执行问题和执行程序。它只有履行,而履行是出于当事人自觉自愿的行为。因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翻悔,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了协议规章的部分义务而不履行剩余的其它部分义务,人民调解组织只能采取如下处置办法: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翻悔有理,双方当事人又请求或者同意人民调解组织重新调解的,可以重新调解。
2、对翻悔有理,但不再接受人民调解组织重新调解的,以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翻悔无理,再次说服教育,讲明无理翻悔后果,动员自觉履行而无效的,都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方法。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正告当事人切不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可扩大纠纷,造成严重后果。
二、法律规章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章,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32条规章: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