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团伙犯罪案件: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根据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情节,重判,轻判。
既要坚决打击犯罪团伙,又要打准。不要将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但犯罪较轻、危害较小的案件视为犯罪团伙,然后作为犯罪团伙严厉打击。
处理团伙犯罪的重大案件,应当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依照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只有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提法应当在法律文书中统一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