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办理公证,应当到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例如: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如果是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