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矿产资源的主要法规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1956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78年《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1986年《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改)1987年《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补偿收费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6年《煤炭法》等。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针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3、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1)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这些规定,实际上是肯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2)矿产资源区块登记制度。主要内容是:按照国际分幅和经纬度,把我国的全部国土和管辖的海域划成基本区块,勘查矿产资源,按区块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3)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矿产资源的储量规模、资源的重要程度及资源贮存的特定空间来划分审批权限。重要矿产资源、大型矿产资源等,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中型矿产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小型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4、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集体矿山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和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5、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同时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关闭矿山,必须提出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这些规定,是贯彻执行“开发者保护,破坏者复垦”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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