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主要有:
1、必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还包括其他减轻财产或增加负担的事实行为,如免除债务;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直接影响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有害。所谓对债权人有害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满足,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