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院、医保甲级医院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自然年度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流程:统筹基金的报销金额由医院和区医保中心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