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要件的内容
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是生产、销售假药。
(1)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
(2)
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3)本罪的行为主体为自然人与单位(非身份犯)。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为他人生产、销售假药提供帮助的(如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以及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二)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本罪不要求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即使低于成本价出售假药,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现在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就不顾他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安全,制造售卖假药来谋取暴利,导致不知道真相的人购买了假药,致使病人的病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控制而危及到生命,这种违法的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立案标准详情
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销售”。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是否属于假药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