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什么
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
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
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
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是物证。
二、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勘验笔录是以其文字、图表等记载的内容来说明一定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与书证有相似之处,但不能认为它是书证。两者主要区别是:
(1)产生的时间不同。书证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前或在发案过程中制作发生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在案件发生后,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检验后制作的。
(2)制作主体不同。书证一般是由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及公民制作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办案人员或人民法院指定进行勘验的人,执行公务依法制作的一种文书。
(3)反映的内容不同。书证一般是用文字、符号来表达其内容,本身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外部表现;而勘验笔录的文字、图片记载的内容,是对物证或者现场的重新再现,其内容不能有制作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完全是一种对客观情况的如实记载。
(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书证不能涂改,也不能重新制作,要保持其原意;而勘验笔录则不同,若记载有误或不明确,可以重新勘验,并作出新的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