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成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幕后策划者或现场指挥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聚集多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抢劫公私财产等。聚众犯罪不同于犯罪集团,因为犯罪聚集了人,没有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是对社会危害负主要责任的人。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其一虽然他们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和领导者,但他们提出建议,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犯罪严重或对危害结果起着重要作用。第二在其他共同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