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
但:
(一)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 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 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
(三)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 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四)农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费人;
(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缴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