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如果债务人不只有一套房屋,且没有其他可以清偿债务的财物,他的房子是可以执行的,因为不会侵犯法律给予债务人的最低保障之,如果债务人仅有一套房屋且没有其他财务可以执行,他的房屋时无法执行的,因为这违背了执行适度原则,对债务人的生存有了严重的危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作了详尽规定,主要包括八种财产: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这时的“发明”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著作”是指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的作品,其内容和外延以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