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特殊津贴2004年以后为每人每年20000元,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基础上,先后多次调整津贴发放标准。
2、法律依据:《中国人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545号建议的答复》第一条
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我国从1990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