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再申请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应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当事人自行申请撤诉的,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2.视为撤诉的,不能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劳动者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请。
(2)撤诉申请必须由申诉人提出。
(3)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申诉人申请撤诉并不一定就会得到批准。仲裁庭还要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是因为规避法律,另一方当事人的胁迫或者撤诉的结果会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撤诉是不能成立的。
(4)撤诉必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提出。如果仲裁庭对劳动争议已经作出裁决,则对双方之间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已经作出了决定和结论,其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已经重新得到了确定,当事人就不能再申请撒诉。
劳动仲裁撤诉后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