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必须是国有土地,但乡镇村公共设施、村民建设住宅除外); (2)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4)发布征地公告; (5)进行安置补偿(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并会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区域公告,听取意见,对有争议的事项,由县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条例》 第二条 第二款 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