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确定共有车辆的价格。
若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待分割车辆的价格的,双方当事均可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车辆的价值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分割依据。这里的评估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指定。
2、确定分割方式。
若双方均主张车辆所有权的,理论上讲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采取竞买的方式处理车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即出价高者获得车辆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的做法是根据车辆的登记、使用情况等判决车辆归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作出折价补偿。需要明确的是,为了便于后期执行法院通常倾向将车辆判给车辆登记方,但这并非绝对,若直接抚养子女方确实需要车辆,法院仍可能考虑适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若双方均不主张车辆的所有权的,法院一般会按照车辆拍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此外,夫妻共有车辆尚有未清偿的银行贷款,则判决时一般会在扣除未给付贷款的基础上对机动车的价值进行分割,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由取得车辆的一方偿还。
当然,若离婚双方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就车辆价格和分割方式均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双方协议处理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