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录音证据不会失效可以永久保留。
录音文件在法定证据种类中属于视听资料对录音证据现行法律有着严格的限制。
具体如下:
1、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六条
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