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不需要施工许可证,但需要办理临时建设项目手续。
临时建设项目手续有:
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递交以下材料申请批准:
1、申请书(说明报建地点、栋数、层数、建筑面积及采用主要材料等);
2、规划审查意见书;
3、用地合同,国土批文及对应的红线图或临时用地合同;
4、消防、环保审查意见书;
5、设计施工图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