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女友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算犯法,算强奸罪。
根据规定,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属于强奸,与男女之间是否属于男女朋友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
但是,因属于男女朋友关系,如果女方在事后不追究男方责任的,一般可不按强奸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