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增加工程量怎么处理,工程挂靠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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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工程量增加了,当事人无法就这部分工程价款达成一致协议,可以参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来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当事人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如果承包人能够证明发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工程量增加了,当事人无法就这部分工程价款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可以参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来结算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二、工程挂靠的形式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施工时,造成工程时变更的,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延伸阅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规定》,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但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机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自行协商、和解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约定仲裁机构。
结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工程量增加了,当事人无法就这部分工程价款达成一致协议,可以参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来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当事人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如果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此外,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施工时,如果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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