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权利和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是宪法赋予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权利。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老年人有权参与政治生活,享有政治权利,这是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表现。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5}公民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受到损失时,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其人身和行动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宪法规定,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以下内容:{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老年人是社会的弱者,人身自由更容易受到侵害,其人身自由权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享有的权益。”“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3)宗教信仰自由权。
老年人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老年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老年人和不信仰宗教的老年人。
(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
(5)受赡养扶助权利。
老年人享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6)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7)婚姻自由权利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老年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不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8)住房权
住房是老年人主要的生活环境,关系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的住房有维修的义务。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9)继承权
老年人有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10)文化教育权利。
老年人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二、法律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