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开证类收费
1. 开证费:信用证开证费一般由客人承担,若开证方是小客户,则可能需要占压流动资金。若开证方为银行大客户,有比较大的授信额度,则不需要占压流动资金也可以取得较低的信用证开立手续费,但是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银行也是要收取利息的。
2. 改证费:如果开证申请人需要对信用证里的受益人、金额或条款等信息进行修改,需要向银行支付改证费。所以信用证填写时一定要清晰准确,以防出现填写错误或模糊的情况。
3. 撤证费:由于国际贸易中可能会遇到罢工、战争和对方交货期延长等情况,所以候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产生,很多开证申请人会撤销之前开立的信用证,这时则需要为银行支付撤证费。
4. 操作费:操作费是信用证开立中费用的重要费用,因为银行是用自身信用为客户做的一种担保,开证申请人需在银行所在地将该笔费用支付给银行。
二、传递类收费
1. 通知费:开证行一般需要通知到当地的付款行有关收款人情况、信用证情况和时间等信息,有时开证人需要为此支付额外费用,如果需要修改通知可能还需另行支付一笔费用。
2. 转让费:转让证使用,按照交单金额由对方银行收取,收取标准各个银行不同
3. 发报费:指结汇时银行间的发报的费用。
三、交单类收费
1. 审单费:信用证审单是指中国银行在信用证项下为出口商提供的集单据审核、寄单索汇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开证申请人需要向银行支付审单费用。
2. 电信费:如果信用证出了问题开证申请人需要修改,但又无法到议付行进行修改和撤单,所以只能用电信方式通知修改,电信方式包括电报、电传或SWIFT系统。
四、收汇类收费
1. 偿付费:偿付费是指开证行要求偿付行,或者保兑行代为付款时所发生的费用,如果信用证里规定了偿付条款,就会有一个偿付行参与付款的程序,保兑行也是如此。如果开证行的付款并没有通过这两个银行就不会发生偿付费。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但最终还是由开证申请人买单。
2. 无兑换手续费:签合同和开立信用证结算不是同一币种时将要支付的费用,费用多少一般根据交单金额的比例计算。
3. 不符点处理费:当信用证有不符点,需要更改不符点时就需要向银行支付不符点处理费。不符点的扣费不是按照每套单据中不符点的个数来算的,而是按照整套单据中的不符点的大小来算的。也就是说一套单据中有10个不符点和1个不符点的扣费基本是一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四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