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根据不合格的情况不同处理方式如下:
一、如果是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质量不合格,存在一定缺席,但可以通过整修等方式使其合格,且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的,可以对这些不合格的部分采取返修的方式处理。
二、如果建筑的承载力存在质量缺席的,可以通过加固处理的方式处理。
三、如果建筑的质量问题通过上述方式都无法解决的,则要通过返工的方式处理。
四、如果建筑的质量缺席采取返修或者加固的方式都无法弥补,并且也无法返修的,可以通过限制使用的方式来处理。
五、如果建筑的质量问题采取以上四种方式都无法解决的,则对建筑进行报废处理。
六、如果建筑的质量问题是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作处理:
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
2、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
3、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
4、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一)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的情形则享有法定解除权。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是形成权,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合同关系处在长期不确定的状态,会影响当事人权利向享有和义务的履行。
(三)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诉讼外的通知方式作出,也可以直接以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作出。
【法律法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