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收款事实可以认定借贷。债权人应当对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交付等贷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债权人提供的付款凭证不仅可以证明双方存在贷款事实,而且可以证明双方没有其他法律关系。债务人确认已收到款项,但辩称双方有其他法律关系的,应当提出主张。债务人提供反驳证据,初步举证完成后,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应款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