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提出申请:(1)具有法定资格,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证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设备);(2)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3)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监督检验且检验合格;需要首次检验或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还需经检验合格。
二、办理材料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核对,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由其本人签名。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适用于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按不同设备填写不同表格。
适用于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使用管理人为单位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使用管理人为个人的(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提供个人身份证。
适用于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首次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交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换证登记提供。
适用于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换证登记提供。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要标有注销标记。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锅炉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余热锅炉不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
适用于补证登记提供。
适用于补证登记、换证登记提供,需加盖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公章。
2017年12月13日以后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的机电类特种设备需提供。需加盖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适用于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气瓶除外):
(1)申请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外网系统(http://ses.gdqts.gov.cn:8091/gdtsout),或进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http://sp.st.gov.cn/),进入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系统,点击“在线申办”提交相关材料,网址提出申请,填写资料。
(2)受理
实施机关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在网上签收;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告知的,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补证登记、换证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登记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
(4)获取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适用于补证登记、换证登记;气瓶(车用气瓶除外)首次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
(1)申请
申请人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告知的,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补证登记、换证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登记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
(4)获取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西厅质监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
3.4.1.1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可以采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
3.4.1.2按单位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管理人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申请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
(二)申请人按照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该特种设备的管理、作业工作;
(三)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属于需要调试的成套设备或者机组的,使用管理人可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