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第一部分,应该拟定收回的主体单位名称和被收回人的名称。同时标明土地面积及坐落、证号(批文号)、用途,规费缴交情况和抵押查封情况。第二部分,结合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明确补偿价格为多少万元,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以及可能存在的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第三部分,主要被收回人协助履行注销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