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是调解好还是判决好
首先,调解书和判决书都有法律效力,从法律效力来讲是一样的。
好与不好,看具体内容和角度立场。
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几个区别,判决书是法院根据事实与法律进行裁判,必须是合法的;调解书是根据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进行依法确认,不违法即可,这里要注意的是合法与不违法是有很大区别的。
还有个区别,对判决书不服可以依法上诉,调解书不能上诉。
二、民事诉讼调解是必要程序吗?
不是。对于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调解、执行等一系列程序,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进行规定,它是程序法,法院应当按照该法制定的程序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可见,原告提交起诉状及证据,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而不是接受起诉资料后应当调解,调解作为立案的前置程序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此外,部分人民法院在收取原告的诉讼材料时,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文件,而不引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懂法,也知道违法,但明知违法而为之。
三、民事调解与判决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
其次,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
再次,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
可见两者的区别很大。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不同于诉讼外调解,它具有诉讼的性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应与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样,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有几种结案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调解和判决。
法院民事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民事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强制性决断。
调解和判决都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由此制作的文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法院调解和判决生效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诉讼。生效的调解书和判决书对双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非经法院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
四、调解程序的问题所在
1、偏离法院的职能。
法院是受理案件、审理案件的司法机构,不是调解部门,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制定的程序履行其应有的职责,而不是按照其他法律的程序进行。群众发生纠纷,能事先调解的,都不会选择到法院处理,不得已才到法院,是希望法院立案、审理,以此解决纷争,而不是不立案就调解。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在判决前的任何一个阶段,只要当事人自愿,均可以进行调解,没有必要在立案前设立调解程序。这明显违背国家设立法院的初衷和目的,也偏离了法院的职能。立案前的调解应当交给群众自己进行,或其他调解机构处理,而不是法院。
2、增加法院成本,浪费纳税人的钱。
1)增加人员成本。近年来,民事纠纷越来越多,法院系统本来人手不够,审判人员既要开庭又要调查取证、写法律文书,加班加点,辛苦劳累,法院应当增加专业的法官审理案件,以保证判案的质量。但眼见一些审判人员被调到法院的庭前调解部门,专门负责立案前的调解,担当起调解员的角色,法院又不得不接收新的审判人员以补上审判庭的空位。如此做法既浪费审判人才,又增加法院负担。
2)增加硬件成本。调解不是说说就算,总有个地方让双方坐下来谈,总要准备一台电脑、打印设备、纸张,法院不得不空出房间作为调解室,这又增加了支出,最终还是要纳税人埋单。
以上便是对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调解是必要程序吗的简单介绍,从上文不难看出尽管国家出台了相关规定,但是并不是每个类型的案件都需要进行调解前置,一般来说只有婚姻家庭纠纷;劳务合同纠纷;邻里关系纠纷;合同问题等等方面的案件才必须要做到调解前置。当然任何调解都需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