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后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可以撤回。
一、债务加入的效力是什么
债务加入的效力如下:
1、债务加入关系中有两种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力是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2、第三人承诺只为第三人履行原债务,原债务人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仍对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仍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权利的某一个部分,或者整个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除经受让人同意外,否则不可以撤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必须要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但该权利不能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让与人主张抗辩。
三、民法典上的变更合同的担保责任有效吗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